经济管理系请示汇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提高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支部请示汇报制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党支部请示汇报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党总支请示汇报的有关制度。
第二条 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第三条 请示汇报的方法是:
1、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每学期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
2、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
3、党员自己或发现别人思想或工作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4、党员对党支部指定的联系对象的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告。
第四条 落实党员请示汇报制度,一是要提高党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的自觉性,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党员汇报;三是党支部必须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组织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党小组向党支部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2、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
4、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调研情况。
第六条 党小组长应代表党小组每学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支部请示汇报一次。
第七条 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与党小组请示汇报的内容大体相同。
第八条 党支部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还必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党支部应每学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系级或院级党组织请示汇报一次,由支部书记或支委会指定的成员代表汇报。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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