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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专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作者:主编 时间:2022-08-04 来源:未知

经济管理系专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毕业生走向社会和上岗前全面提高实际动手能力的重要阶段。为了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更好地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全面提高实习教学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荆州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本专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习时间为第五学期期末至毕业前的6个月

第三条 顶岗实习的目的: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业务及管理工作打下必要的实践基础,同时开阔学生的视野,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培养学生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稳定就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顶岗实习的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经济管理系主任

成员:实习就业办公室、教研室、教学办、学工办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制定顶岗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评估、总结和交流。

(三)负责考察和建立实习基地,协调各学院与实习基地的关系,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四)负责实习经费的申请、分配、管理及经费开支的审核。

(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制定当年顶岗实习计划。

(六)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实习学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办法。

(七)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八)组织实习生的考核、评比和交流;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和归档。

(九)负责对既有实习基地的考核与评估。

                      第三章 实习基地

第六条 顶岗实习基地(单位)的总体要求:

(一)实习基地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的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能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

(二)建设相对稳定,功能齐全的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数与当年毕业生数比例不低于1:20,提供的实习岗位数与当年毕业生数不低于1:1。

(三)每年要有新增实习基地。新实习基地的申报程序:在与实习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由学院提出申请,完成协议书的商议稿,报校企合作与就业处;由校企合作与就业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书。

(四)既有实习基地的关系维持由就业办具体负责。每年都要对既有实习基地进行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要淘汰。

第四章 实习计划

第七条 教研室要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习时间,并安排在第五学期结束后的6个月。

第八条 顶岗实习的前一学期中期,应以实习大纲为基础,结合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习计划,修订《畜牧兽医专业学生顶岗实习手册》(以下简称“《实习手册》”),并领导批准。

第九条 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各实习环节、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等。

第十条 顶岗实习过程中应注意总结和经验推广,定期修订顶岗实习大纲。同时,应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革新教学内容与方法,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根据实习工作的需要,选派优秀教师为指导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兼职指导教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结合的顶岗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熟悉本专业的实践教学、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待遇

(一)执行顶岗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前有关准备工作。

(二)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了解和处理实习中的业务和生活问题,定期向学院及实习单位汇报。

(三)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注意搞好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关系。

(四)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要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填写《实习手册》、编写实习报告和调查报告等;对在实习中违反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学院汇报。在条件允许和有必要的情况下,开展巡回检查指导。

(五)指导教师配合实习单位完成学生的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时分别征求实习单位和学生对实习工作的改进意见,提出实习工作建议和综合改进措施,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六)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经学院批准。

(七)实行驻点指导制度时,指导教师驻点期间,按学校财务制度中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其它待遇与学校教师相同;指导教师每月可以有一次探亲假,为期4天,学校报销往返路费,探亲假期间不享受补助,探亲假不可以累积,指导教师休探亲假前应安排好本实习点上各项事务,指定负责人,确保休假期间的安全。

(八)实行巡回指导制度时,指导教师的待遇按学校财务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顶岗实习采用集中实习与自主实习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实习前一周,将学生实习安排情况及相应管理办法报送校企合作和就业处和学校其它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集中实习以实习单位挑选和尊重学生意向为原则,统一安排好学生的具体实习单位。

第十六条 实习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好实习动员工作。通过动员,使学生了解实习的目的、任务、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等,向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及保密教育等。同时,在实习前,教研室要认真组织师生学习实习教学大纲,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指导教师编写实习教学日历,落实实习计划。

第十七条 实习过程管理

(一)对集中实习学生实行“系领导——实习就业办、实习单位实习管理部门——指导老师、辅导员——实习组长”四级网络管理,严格实习考勤,通过“周联月报”掌握学生实习实况,确保学生安全稳定,实习顺利进行。

(二)实习期间应派专人到各实习点进行巡视,及时掌握实习情况,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巡视考察完后一周要将实习考察报告交校企合作与就业处。

(三)对于学生人数较多且在同一地点同时实习时,学院可派实习指导教师或辅导员驻点(50人以上的必须派1名指导教师),以便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四)自主实习期间学生必须定期与辅导员联系,汇报实习情况,获取学校教学和学生工作方面的信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院巡视实习点工作覆盖到自主实习单位。

(五)系部和实习单位应加强集中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集中实习学生要求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有正当理由,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报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并自理住宿及其它相关事宜。

(六)要求学生发挥特长,积极参加实习单位的各项业余活动,展现大学生的风采,提升学校整体形象。集中实习学生以团队参加活动的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七章 安全与保障

十八条 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组织学生开展实习活动,并结合专业特点与实际,建立和落实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学生实习活动安全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应当加强实习学生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安全纪律、安全生产、心理健康、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明确实习期间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守则,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服从实习单位和现场指导人员的管理,注意现场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实习过程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校企合作与就业处、学校分管领导和学生家长,成立处理小组,酌情派专人到实习所在地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申请校企合作与就业处及学校其它部门协同处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一)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违法乱纪事件。(二)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三)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意外,造成人身伤害,或出现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八章 考核与总结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计划完成全部实习内容,由系部和实习单位共同负责实习的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和过程考核相结合,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具体考核方案报就业办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习成绩评定,按实习日常成绩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实习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日常成绩由实习单位指导老师评定,经实习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实习管理部门盖章有效,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缺席四分之一以上者(含病事假),根据情况令其补足或重修,否则不能参加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实习报告可由畜牧兽医专业教师批改,由教学办报教务处统一按课时计酬。

第二十五条 为了不断提高实习质量,便于交流和积累实习教学经验,实习结束后,学院应组织参加实习的师生对实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书面总结于第六学期末交就业办。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经费要本着节约开支、多办实事、包干使用、节约归己的原则,使实习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十七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按学校相关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期间医药费报销办法。学院在实习开始前一周将学生实习安排情况报学工处学籍科备案。在实习地(全国任意地方)发生住院治疗,按在校期间住院和报销流程执行。异地门诊费用不能报销。